琉璃工房案杨惠姗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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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11:48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记者徐进通讯员卫建萍)杨惠姗为琉璃工房创作设计的外包装图案—————红牡丹,竟成了其他公司生产的工艺品的外包装(本报2月23日曾报道)。日前,市一中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杨惠姗获赔5万元。 由台湾艺人杨惠姗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创办的琉璃工房如今在大陆已经拥有比较高的知名度。在琉璃工房的相关包装及宣传资料上,一幅“红底彩色牡丹绣花图案”十分引人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显示原告杨惠姗对“红底彩色牡丹绣花图案”作品享有著作权。据此法院判决天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向杨惠姗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5万元。因好美家公司销售“树脂喷泉”的过程合法正当,并不存在过错,且已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故其不必承担侵权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