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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恋爱不成讨要人流费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4日01:34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陈宇航 通讯员高小岩报道 昔日恋人分手后,女方向男方索赔因人流而产生的费用,昨天记者获悉,崇文法院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钱小姐与王先生本是恋爱关系,后来,王先生提出分手,去年3月4日,双方因分手的事在王先生的办公室内发生争执。第二天,钱小姐向派出所报案称王先生将其打伤,派出所对王先生进行了讯问,他矢口否认。后来经派出所调解,王先生一次性给付钱小
姐3000元,双方均写下保证书,表示以后不再有任何联系。

  钱小姐起诉称,保证写完后第五天,她到北京建国

医院就诊,医院诊断她为早期妊娠,已经怀有身孕一个半月了。钱小姐认为自己因被王先生打伤而服用了西药,对腹中的胎儿可能有影响,便听从医生的建议做了人工流产手术。手术后,钱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赔偿她做人流手术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共25000余元。

  王先生认为,自己并未打过人。据他说,两人分手后,钱小姐不断骚扰他的家人,由于不想再被骚扰,经派出所调解,他才自愿给付3000元的经济补偿。对方做人流手术与他无关。

  崇文法院经审理认为,钱小姐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王先生曾对其进行殴打,且她提交的证据表明施行“人流术”是自愿行为,与被告的侵权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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