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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村委会承担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4日10:22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乐都县李家乡马圈村村民李守红,与本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土地17.13亩,有效期限30年,期间,他将其中的16.88亩土地转让承包给其他他耕种。但是,今年1月份,村委会却将这16.88亩土地分给了村另外6户村民。日前,乐都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村委会的这种做法侵害了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判决该村委会停止这种行为。

  1997年1月20日,村民李守红与马圈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村委会将集体土地17.13亩承包给李守红,有效期自1997年1月至2026年12月31日。2003年12月16日,李守红和本村村子李有业协商,将李守红承包的土地中的16.88亩转让给李有业经营、耕种,签订了《转让承包退耕地、耕地合同书》,随后经村委会同意,并经乐都县李家乡人民政府经营管理站鉴证后生效,李有业连续经营、耕种了两年。可是,2006年1月,村委会将这16.88亩土地分给了另外6户村民。

  村委会违反法律,将承包方李守红自愿转让给李有业的土地承包擅自分给其他村民,侵害了李有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作者:赵仰池 陈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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