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14年单位只缴147元养老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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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00:12 时代商报 | |||||||||
正式职工因病在家休息,所在单位是否应该正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今年50岁的纪女士为此与所在单位沈阳有色金属结构厂闹上了法庭。昨天,记者获悉,法院调解为有色金属厂为纪女士补缴养老保险。 14年只缴纳147元
“我1990年的时候得了重病,之后就一直在家休病假,但不是病退也不是下岗。”纪女士告诉记者,她是1976年3月份到沈阳有色金属结构厂上班的,休病假期间从未办理过任何离职手续,一直都是单位的正式职工,可是单位却以她是下岗职工为由,从1992年10月至1998年只缴纳养老保险金额147.8元。“1998年补立账户没给补,从1999年开始单位应该承担的工资总额的18%更是一分都没缴啊!还说我是下岗,可我根本没领过失业金啊!”纪女士气愤地说。 “按照规定,我3月份就退休了,可是到现在都领不到退休金,没有退休金,以后的日子可怎么过啊?”纪女士告诉记者,按照法律规定,单位应该缴纳她工资总额的17%-25%,但是由于单位少缴、不缴,致使她在1月份补缴了1万余元的情况下仍然领不到退休金。 在与单位多次协商不妥的情况下,无奈的纪女士于今年2月份将沈阳有色金属结构厂起诉至和平区人民法院。 法院调解单位应补缴 在庭上,纪女士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被告沈阳有色金属结构厂应承担职工工资总额的17%—25%,个人承担工资的3%-8%,但被告从1993年至今少缴、不缴其应该承担的养老保险,并于2006年1月20日通知自己补缴养老保险金13110.24元,把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硬性违反规定让自己承担,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 面对纪女士的指控,被告承认属实,但辩解不给其缴纳的原因是单位效益不好,并表示希望能调解解决。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沈阳有色金属结构厂给原告纪女士补缴1992年10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的养老保险,并一次性返还原告纪女士自己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8079.80元。 见习记者 丁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