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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两人偷盲校门口井盖被判危害公共安全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01:50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 两名青年男子竟然偷走盲人学校门口的污水井盖。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认定他们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嫌疑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3年。

  一人放哨一人偷

  2005年3月25日凌晨3点多,在被告王全发的提议下,王全发和李代恩一同外出偷铁。他们来到海淀区五路居的北京市盲人学校大门外时,发现了两个污水井盖就决定偷走。李代恩放哨,王全发将公路中间的两个污水井盖撬下,装到事先骑来的人力三轮车上,不料正好被巡逻的民警抓获。后经鉴定,两个污水井盖共计价值人民币760元。

  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调查,被盗井盖距盲人学校大门不远,是学生上下学必经之路。王全发和李代恩在法庭上供述时称,已经意识到了行为的危害性,检察院认定他们有放任危害结果的故意。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全发、李代恩盗窃盲人学校大门口附近公路上的污水井盖,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他们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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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何不以盗窃罪判处

  对于盗窃下水道井盖问题,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应该以盗窃罪进行定罪和量刑,有的则认为应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还有另外一种意见认为,井盖广泛运用到道路交通上,盗窃井盖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量刑。

  本案中为何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判决?

  据介绍如果将盗窃井盖界定为盗窃行为,量刑不足威慑犯罪分子。盗窃罪一般要求具备盗窃财物数额在1000元以上才能定罪,难以达到犯罪标准的将会使其逃脱法网,而第三种观点比较牵强。本案中,两名被告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不是井盖,而是公共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考虑到井盖所处位置为盲人学校门口这一特殊情况,存在更大的潜在性危险。所以,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上述判决。

  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法行为。该罪行不以资金数额,而以行为作为量刑的依据。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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