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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莎莎”不是一家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03:20 新闻晨报

  □记者李晓明

  晨报讯因在门店广告和宣传资料上使用了“莎莎”以及“sasa”字样,国际知名化妆品销售商“香港莎莎”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海莎莎化妆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50万元。昨日,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上海莎莎变更企业名称,同时向香港莎莎赔偿30万元。

  2003年,香港莎莎发现上海莎莎以“莎莎”作为字号注册企业名称,并在营业招牌、广告牌匾、网页以及礼品袋上突出使用“莎莎”及“sasa”字样,经营美容、美发及化妆品销售业务。

  香港莎莎认为,上海莎莎的上述行为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双方的产品及服务容易产生混淆,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起诉要求上海莎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更改企业名称,在报纸上登报道歉,同时要求赔偿50万元。

  上海莎莎则辩称,其企业名称是1997年经过合法登记取得的,当时原告知名度仅限于香港,被告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其使用的“上海莎莎”是企业简称,不构成突出使用,且原告也没有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莎莎”和“sasa”字样商标于1997年被核准注册,原告依法享有商标权。被告企业名称则于1998年3月才正式使用。香港莎莎作为化妆品行业的知名品牌,在上海的相关消费人群中享有一定知名度。而上海莎莎应当知晓这一品牌,然而其在设立公司时仍将与“莎莎”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并使用,可以认定有借“莎莎”品牌知名度提高自身影响谋取商业利益的主观故意。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上海莎莎”停止侵犯“莎莎”商标专用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不得含有“莎莎”字样。同时,法院还判决“上海莎莎”向“香港莎莎”赔偿30万元经济损失,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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