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卖房生变中介所要退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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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03:21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中介所受托卖房,签订买卖协议后,却冒出另一房屋共有人,指称买卖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房屋所有权。在法院认定该买卖协议无效后,卖主将中介所告上法庭,要求退还中介费。巴南区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判决:中介所审查不严,未使买卖成立,不应收费。 原告石淑芳称,2004年11月3日,她在房屋中介瑞家房屋信息咨询所登记,委托出售她与他人共有的住房一套。次年5月,中介所通知有人买房,她向中介所交纳了1850元中介
中介所在法庭上连连叫屈。他们称,石淑芳委托卖房时,并未告知该房屋还有另一共有人,且他们在房屋买卖协议中有约定,双方一旦签字,中介费就不予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虽未签书面委托协议,但实质上原告委托被告卖房并支付中介费的行为,属于事实上的居间合同关系。主审法官杨竞说,被告在提供中介服务时,理应认真审查委托人原有的购房合同,明晰房屋所有权归属,而该合同上载明有其他共有人。虽然中介所提供了订约信息,但未促成原告与买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应当将中介费全额退还。 据了解,中介所未对该判决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 约定,切勿抗法 主审法官杨竞说,本案中被告方中介所尽管约定“买卖一旦签字,不退中介费”,但《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故此约定与法律相冲突,应视为无效约定。他称,目前因居间合同引发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这些案例也给当事人敲响了警钟。 记者 陈亮网络编辑:甘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