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公司鱿鱼反遭索赔法院判当事人违约,赔偿原公司27万余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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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05:46 舜网-济南时报 | |||||||||
时报4月24日讯(记者 刘云 实习生 朱艳丽 通讯员 李心阳)我市某机械公司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作为股东,注册成立了与任职公司经营范围相近的另一公司,并“炒”了原单位鱿鱼。原公司将其告上法院索赔100万元。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此人赔偿原公司27万余元。 2003年,我市某机械公司聘任刘某为该公司分管技术、生产的副总经理。双方签订
2005年,刘某作为股东成立了一家与任职公司经营范围近似的公司。随后,刘某自动解除了与机械公司劳动合同。机械公司认为,刘某违反双方约定,注册了与本公司经营范围相近的另一公司,后又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公司的利益,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应当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刘某书写的承诺书也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可以视为双方对劳动合同的补充约定,刘某注册新公司的行为是违反合同的表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