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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给制假者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08:24 解放日报

  本报讯(陆一波瞿轶羿)陈女士将私房阁楼租给林某,在获知其将所租房屋用于包装生产假冒名牌香烟后,未向公安机关举报。昨天,浦东新区法院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她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2万元,没收租金3000元。

  公诉机关诉称:去年6月起,陈女士将阁楼以每月人民币500元的租金租赁给林某,并一次性收取6个月租金共计人民币3000元。当她发现房客将房屋用于包装生产假烟后,碍于
林某曾赠与不少土特产,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讯(陆一波瞿轶羿)陈女士将私房阁楼租给林某,在获知其将所租房屋用于包装生产假冒名牌香烟后,未向公安机关举报。昨天,浦东新区法院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她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2万元,没收租金3000元。

  公诉机关诉称:去年6月起,陈女士将阁楼以每月人民币500元的租金租赁给林某,并一次性收取6个月租金共计人民币3000元。当她发现房客将房屋用于包装生产假烟后,碍于林某曾赠与不少土特产,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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