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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出问题不能走极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09:32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我想杀了她父母。”4月14日,阜南县公桥乡读者李健给本报打来热线电话,倾诉自己在婚姻问题上的困惑及心中的苦恼。李健说:“我和妻子燕子(化名)1991年在杭州打工时认识,1994年我们办理了结婚登记。刚认识时,我们两人的家境都非常贫寒。后来我蹬三轮车,挣钱供养燕子上了一所卫校。卫校毕业后,燕子在阜南某地开了一家私人诊所,我俩的小日子过得虽然不算富裕,但双方感情很好。1997年,我们生了一个可爱的女儿,生活更加充满乐趣。”

  “2002年以来,我主要的时间都在湖南开车跑运输,偶而回来想和她亲热亲热,可不知为何原因,燕子态度都很冷淡,后来我们就分居了,再后来燕子娘家人把她带回泗县娘家,不给我面见。我还想挽回这段婚姻,毕竟我和燕子有十几年的感情,于是便去找她,她父母及家人都在里面设置障碍,有时还打我。前不久,燕子把女儿从我这里偷偷带走,这使我更加接受不了,我几乎要崩溃了。在此过程中,有人给我介绍个女朋友霞子(化名),并办了酒席请了媒人及一些亲友,我和霞子也发生过两次关系。有一次,我将心中的郁闷告诉霞子,说‘很恨燕子的家人,真想买农药、用刀子把燕子父母杀掉’,霞子听后和我分手,并称要告我强奸罪。我现在心中充满仇恨,真想把燕子父母杀了。我想要回女儿,想重新开始新的生活,又不知如何处理这些事……”

  李健读者,放下你的电话,心中一时不能平静。你和燕子感情方面的事情,我不好评说和猜测,但是从你电话中分析,你们婚姻出现问题,真正原因你或是没有搞清楚,或是在有意回避。你说想“谈女朋友”、“开始新生活”,在目前情况下不合适,因为依照我国婚姻法,你和燕子没有办理离婚登记,你们的婚姻关系依然存续。另外,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八条还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女儿是你和燕子共同的孩子,不是任何一方的私有财产,你们今后即使离婚了,无论孩子归哪一方抚养,另一方依法都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

  把上述问题一一剖析,想必你已经有了答案和解决办法。生命是宝贵的。“民情热线”忠告你要头脑冷静,多学习一些法律、法规,千万不能做“傻事”,危害他人、危害社会、触犯法律,否则将“一失足成千古恨”,悔之晚矣。本报记者姜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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