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购林场行贿“村官”“买卖”不成告上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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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09:38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 |||||||||
为购得林场而向村主任行贿,目的未达到欲将行贿款讨回,竟以欠其款为由将村主任告上法庭。 泾县茂林镇溪口村农民梅百林,1999年8月,想购买泾县黄村镇沙元村委会林场,他乘王受华(时任沙元村委会主任)和高某某等人在自家吃饭的机会,以办事费用的名义送给王受华4000元。后来梅购买林场未果,便多次向王讨要,但王却借故拖延。为此,梅以王欠
法院审理后认为,梅百林为购买沙元村林场,送给对该林场具有管理权的村委会主任王受华现金,属于商业行贿违法行为;王收受现金属于商业受贿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决定收缴王受华非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戴泽瀚后晓健柳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