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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条渠道结果有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09:38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医疗事故赔偿:

  两条渠道结果有别3月12日,北京市民陈先生带着迷茫和焦虑踏入律师事务所,当他走出律师事务所的大门时,心里却依旧疑惑与不安。

  这一天,离他妻子出事正好一个星期。

  3月5日,陈先生带着其怀孕的妻子到医院做例行检查,该医院在他妻子怀孕后一直为其做产前检查。检查结果除血压高、有妊高症外,其它均属正常。为了肚子里孩子临产安全及健康,应医生要求,他为妻子办理了住院手续。但他妻子在住进病房进行治疗后(一个多小时)就迅速死亡。

  陈先生想咨询,如果他妻子死亡属于医疗事故,有可能获得的赔偿。北京杰通律师事务所李飞律师的回答让他大吃一惊。

  陈先生本以为,如果他妻子死亡属于医疗事故,可能获得更多的赔偿。而李飞告诉他的事实是:如果经鉴定他妻子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才可能获得更多的赔偿。

  李飞解释说,医疗侵权纠纷包括医疗事故纠纷和其他医疗侵权纠纷。能得到多少赔偿,要看陈先生的妻子死亡是由于什么原因造成的。如果经鉴定为医疗事故,则赔偿的适用依据主要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如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则应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两者的赔偿相差很大,而以目前情况来看,后者的赔偿一般要大于前者。

  面对陈先生一脸的茫然,李飞用表格、数据简单的罗列了出来。

  如此对照,陈先生一目了然地看到了如果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即其妻子死亡被判定属于医疗事故),则赔偿金额将大大缩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际上只代表了部门利益,并没有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而部门利益当然就是医疗机构的利益。”李飞认为,《条例》对医疗机构有着明显的偏袒,基本是代表了医疗部门和行业的利益,尤其在获得赔偿方面。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基本都是让患者走鉴定、诉讼的道路,因为他们知道,很少有患者愿意花钱并且能花得起大量时间、精力、财力去诉讼,而且《条例》的规定对他们十分有利,患者根本不可能依靠《条例》获得完全的救济。实践中,《条例》实施后,患者几乎完全不能获得恰当的赔偿。

  而造成如今不合理的局面,李飞归结为《条例》的立法问题。“其实,医疗事故致人损害是人身损害的一种,造成的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与其他人身损害造成的实际损失没有什么不同,应该用相同的标准,理所当然适用人身损害的通用赔偿标准。《条例》对此应该及时修改,或者最高法院应该对医疗事故赔偿完全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的标准来执行。”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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