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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养孙三年非亲生 气愤之下讨回万元抚养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09:42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郑州4月25日消息(记者辛如记 通讯员张光辉)蔡某抚养了孙子三年,结果却发现孙子并非自己的亲孙子。蔡某气愤之下将孩子的亲生父母顾某、朱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抚养费、医药费、亲子鉴定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万元。4月24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孩子的父母顾某、朱某偿付蔡某抚养费9483.58元、亲子鉴定费2400元,共计11883.58元,驳回了蔡某其他诉讼请求。

  今年56岁蔡某,家住郑州市金水区。据他讲,2001年1月15日,蔡某的儿子与朱某生一子取名龙龙(化名),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其抚养。因为蔡某的儿子和朱某并未办理结婚手续,属非法同居关系,所以在龙龙三岁上户口时,公安机关要求必须出具亲子鉴定证明。2003年5月19日、2003年6月10日经二次鉴定,认定龙龙不是蔡某儿子生物学上的亲生子,而是朱某与另一姓顾男子所生之子。

  蔡某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2006年1月9日,蔡某一纸诉状将龙龙的父母顾某和朱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医药费971元、亲子鉴定费2400元、抚养费19624元、护理费14001元、精神抚慰金13004元,共计5万元。

  2006年2月23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法庭上,蔡某称,2003年7月份被告朱某曾以索要抚养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后,朱某又和顾某采取非法手段将孩子从其身边抢走,拒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蔡某索要5万元的费用,孩子的父母应该支付。

  被告顾某辩称,其对此事并不之情,与蔡某也不认识,直至做过亲子鉴定才知道真相,此后,孩子一直由其家人抚养。

  被告朱某认为,原告蔡某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本案是其与蔡某之子恋爱生子所产生的纠纷,即使主张权利,也应由蔡某的儿子要求。她与原告之子系自由恋爱,原告的儿子不肯结婚,孩子生下后,一直由朱某带着,由其母亲照顾、抚养,只是偶尔在蔡家居住。2003年5月,原告将孩子扣留,要求朱某拿出2.5万元的抚养费,无奈之下只好付给原告2.5万元并接回孩子。2003年6月28日,原告蔡某又强行抢走孩子,直至朱某提起诉讼,才通过法院接回孩子。原告蔡某是利用孩子达到索要钱财的目的,应予驳回。

  郑州市二七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属无因管理纠纷,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收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此案中,龙龙自出生后随原告蔡某共同生活至2003年5月19日,因朱某和蔡某儿子二人没有固定的收入,蔡某负担了一家四口的日常生活支出。被告顾某和朱某作为龙龙的亲生父母,对龙龙有抚养义务。因此,被告顾某和朱某在本案纠纷中是收益人,原告蔡某要求二被告支付赡养费用、亲子鉴定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是原告要求的抚养费用过高,且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抚养费应按照同时期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

  法院还认为,原告蔡某于2003年6月28日将龙龙抱走并非出于抚养的目的,而是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双方就抚养费未达成一致意见所致,故此期间的抚养费不应由二被告承担。原告索要的医药费用,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医药费由其支付,该诉讼请求未获支持。原告要求的护理费、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也未得到法院支持。故二七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顾某、朱某共同偿付原告蔡某抚养费9483.58元、亲子鉴定费2400元,共计11883.5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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