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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动用房屋"养老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09:54 海峡网-厦门日报

  省人大常委会昨召开《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专题论证会——

  谁有权动用房屋"养老金"?

  与会代表建议专项维修资金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且必须具备三个印章才能拨付

  本报福州讯 (记者 田家鹏)专项维修资金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这笔资金由谁交?交多少?谁才有权动用这些资金?怎样才能保证专项资金的安全?昨天,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专题论证会,就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等问题,征求有关方面人士的意见。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于2005年7月由省政府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已经分别在第十八次和第十九次会议上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为了使该条例更加完善,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决定召开这次专题论证会。

  出席昨天论证会并在会上发言的有省政府相关部门的官员,来自福州、厦门两市的政府官员、学者、物业协会、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的代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负责人到会听取了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包志荣在会上表示,将把这次论证会上各方面人士的意见整理出来,在5月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交给委员们在审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时参考。据了解,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般实行三审制,即法规在经过三次审议后,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将会表决通过。

  焦点1

  

  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还是开发商交?

  厦门代表观点: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物业处处长邱永聪介绍,厦门特区从1999年开始实施《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这部法规规定:房屋公共维修金由业主按月随物业管理费一同缴交,收取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2—0.4元;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由开发商按建设工程造价的2%在房屋竣工时缴交。迄今为止,厦门市仍在执行这部法规的规定。

  专项维修资金应由谁来缴纳?2003年出台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业主缴交,并授权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但是,这个办法至今没有出台。目前,各地仍按自己原有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执行,而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处副处长王观宏在会上介绍,福州市1996年开始实施《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维修基本金由房屋建设单位缴交。2003年,福州市出台文件对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进行了规范,规定,在2003年9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其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缴交,交纳的标准为购房款的2%。

  在昨天的论证会上,与会代表就专项资金的收取各抒己见。

  焦点2

  

  专项维修资金由谁管、该怎样用?

  厦门代表观点:邱永聪建议,专项维修资金应由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政府共同管理,以业主委员会为主。政府主管部门要负起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管职责。是否维修,维修工程造价评估,维修工程验收等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维修项目必须要有施工合同。支付维修资金时,只能转账,不能提取现金,以防资金被个人挪用。

  专项资金由谁管?怎样管?用什么办法来保证这些资金的安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问题是,怎样才能保证做到这一点呢?

  王观宏建议,应该为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设置四道“门槛”,即:维修、更新、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属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保修期已满;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业主或开发建设单位已将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商宪平说,《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规定应该进一步细化。专项维修资金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应规定必须具备三个印章,即物业公司的财务专用章、物业公司的法人印鉴和业主委员会的公章,才能拨付资金。政府主管部门和银行都应该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条例应加大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对政府部门不作为导致的资金损失如何处罚,也要作出具体规定。(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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