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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搭建 房租赁合同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14:00 新民晚报

  

违章搭建

  明知自己出租的是违章搭建的房屋,却以定金法则为由不肯返还定金。日前,奉贤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这份租赁合同无效,判定房东周先生返还房客瞿女士定金人民币1000元。

  索要定金遭拒

  家住奉贤区星火农场的周先生有两间店面房,中间有一条过道。去年11月初,瞿女士找到周,商议租赁店面房事宜,双方口头约定,租借中间一间,瞿女士当即支付租房定金人民币1000元。此后,闻听此房是违章搭建,按照规定不能出租,瞿女士便找到周,要求其退回定金。周不同意,双方协商无果。瞿女士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

  庭审中,原告瞿女士当庭出示了租赁房是违章建筑及房东周先生收到定金1000元的证据,要求其返还因租赁合同无效而收取的定金。而周则认为收到定金不假,但自己是应原告请求才搭建房屋的,现在原告想毁约,故不同意返还定金。

  法院判决返还

  法院认为,双方诉争的租赁房屋,为周擅自搭建,该房屋既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也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参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周不得出租该房,故对原告瞿女士要求周返还定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应该予以支持。即使周主张出租违章搭建房屋是应瞿女士的要求,这一责任也在周,因为同样不能改变房屋是违章建筑而不能出租的事实。况且周无证据证明上述主张。

  判决后,被告周先生不服,提出上诉。市一中院认为,瞿女士与周先生口头订立的租赁合同,因该房屋为违章搭建,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故双方的租赁合同无效。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周应将收取瞿女士的定金予以返还。据此,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本报记者郭剑烽通讯员万剑峰

  法官点评

  目前,房屋租赁现象十分普遍。特别是在一些城郊结合部,市民擅自搭建房屋,用以出租牟取个人利益。《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不得出租。”一、二审法院均以合同无效为由判决本案被告返还定金,正是基于无效合同无法律效力这一点,因此不适应传统意义上的定金法则。

  绍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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