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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下海人员遇坎:要拿回档案?先交培训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14:49 金羊网-羊城晚报

  不少欲参保的早期下海人员遇上这道“坎”;权威部门称企业此举绝对不合理

  本报讯记者魏新颖报道: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就“早期下海人员”如何参保的问题出台新政策,为全市近10万这类人员解决了后顾之忧。但近来不少下海人员却碰到另一个难题,当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将档案从原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提取,并将其档案移交其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时,企业单位往往要收取培训费,金额由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

  周女士便遇到这样的窘况。她于1980年参加工作,是一间国营茶楼的职工,直到1989年离开。为了办理参保手续,周女士回原单位取档案。令她不解的是,取档案时竟被告知必须交纳500元培训费。“我还真不知道我参加过什么培训,在职期间也从未签过任何培训协议”。周女士觉得这“无厘头”的额外收费甚不合理。几经交涉,最后经济并不充裕的周女士还是交了钱才拿回档案。

  记者联系了周女士原来的工作单位,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职工把个人档案转走时,企业都要收取培训费,这一规定一直存在。

  培训费从何而来?据介绍,早期10万下海人员不少都是自动“摔破”铁饭碗的,大部分人是未经组织调动而主动离职下海弄潮。在此期间,企业也曾付出资源为职工提供技术工种、技能等培训。因此很多企业都采取通过收取“培训费”弥补损失的做法。

  市劳动保障局表示,这种情况属于单纯的企业行为。一般来说,收取这个培训费是不合法的,除非当事人和原用人单位有协议。

  随后,记者通过劳动保障局的咨询热线了解到,有不少早期下海人员都来电投诉过,他们到原单位转档案时都必须交培训费,有的甚至要交纳几千元。

  对此,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肖胜方主任表示,职工取档案时,企业收取培训费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首先,企业不是中介机构,而且当时法律法规存在很大空缺,对“培训”的定义也没有很明确的细分。另外,企业单位收取培训费先要证明职工培训事实的存在,但即使存在,劳动仲裁的期限也已经过去,因此企业收取这笔费用是不合理的。(报料人陈女士,三等奖100元)

  (Robby/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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