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公司返还员工股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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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16:35 深圳晚报 | |||||||||
在职时被要求认购股权离职后无法拿回股金 法院判决公司返还员工股金 本报记者赵悦报道市民钟先生就职于一家科技公司时,在公司的强制要求下认购了部分公司的股权,按照约定他离开公司后本可以拿回当初认购股权时投入的股金。令他没想
被迫认购股权股金有去无还 据了解,钟先生在2003年10月进入南山区一家科技公司从事研发工作。2004年9月,公司要求钟先生将得到的1.3万元奖金用来认购公司的股权。尽管并不情愿,但钟先生还是不得不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认购协议书》。协议约定:由钟先生认购价值2.6万元的公司股权,实际资金投入金为1.3万元;钟先生如在半年内离职或被辞退,可按认购价即时退还本金,满半年可按购入价的2倍由公司回购或继续持股。 去年4月,钟先生以“身体不适”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且在办理离职手续后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款项清算说明”,公司在说明中确认欠钟先生的股金,再加上其他一些款项一共近2万元,并承诺分三次支付给他,但是其中1.3万元的股金却一直未付。 对此,公司表示,钟先生当时认购股权所用的资金是他获得的奖金,而他离开公司时,负责的项目没有研发成功,导致公司接的几份订单都无法通过验收,对公司的收入造成了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可能给他发放奖金的,所以这1.3万元不能付给他。 诉诸法律讨回股金 早就应该支付的奖金不仅在当初被迫转成了股权,而且在离职后公司又不按约定将其退还,气愤的钟先生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对于钟先生与公司之间的纠纷,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论钟先生认购股权的资金是什么来源,在钟先生离开公司时,双方对包括这笔股金在内的所有费用已经进行了结算,公司也承诺分三次支付给钟某,而且当时双方签订的“款项清算说明”上并没有规定任何附带条件。所以后来公司以钟某离职、项目未完成、影响公司收入作借口,不返还股金,显然不符合双方当时的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这家公司将1.3万元返还给钟先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