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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大案件件惊心宗宗重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5:58 深圳特区报

  深圳注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促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盗版大案件件惊心宗宗重罚

  2004年以来全市办理移送刑事案件61宗,先后将54名非法经营者送上法庭

  编者按:

  今天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事关我市自主创新和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事关文化立市战略的实施。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市文化、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也以高度负责精神,不遗余力,全力以赴,查处打击出版物领域的盗版经营行为。

  他们不断探索打击非法出版物的新手段,积极推进文化市场处罚标准化,注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并主动结合“清无”行动严厉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有力保证了我市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和繁荣发展。

  仅以市区两级文化行政执法部门为例,2004年以来,就先后出动执法人员85188人次,检查门店39060家次,收缴各类非法出版物6444089本(张),罚没款8456164元,吊证31家,办理移送刑事案件61宗,先后将54名非法经营者送上法庭。

  在“4·26”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日这个特殊的日子,深圳市文化部门从这几年来执法部门打击非法出版物案件中,特挑选十个典型案例刊出以警戒盗版经营者,同时提请广大市民更加关注和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案例之1

  我省首宗刑事打击非法音像出版案件

  基本案情:2003年4月17日凌晨,福田区文化执法部门及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联合办案组根据有关案件线索,对福田区福华住宅区9栋104房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盗版DVD光碟1956种共计142020张,抓获郑×明、郑×皋、郭×、郑×棉、陈×、郑×鹏等犯罪嫌疑人6名。进一步调查表明,自2002年10月起,郑×明等以福田区福华住宅区9栋104房为窝点,非法经营盗版DVD光碟。由郑×明等人通过非法渠道订货,提至104房窝点分拆、包装,再销售给不法零售商。从2002年12月31日至2003年4月17日,郑×明等累计销售非法DVD光碟116598张,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00819元;从2003年2月7日始至4月17日,销售数量达50897张,金额达人民币208217元。

  案件处理:在市、区扫黄打非部门的积极协调下,有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追究郑×明等的刑事责任。2004年3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12条等之规定,福田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郑×明等有期徒刑7年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本案点评:郑×明等经营非法音像制品案,是我市乃至我省刑事打击音像市场经营非法出版物的首宗案件,标志着我市在打击非法出版物、保护知识产权上的新突破,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通过这一案件的成功办理,一方面为今后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成功经验,另一方面初步形成了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良好工作机制。

  案例之2

  查获43万册特大盗版书案

  基本案情:2006年1月下旬,市文化执法部门根据有关线索,在宝安龙华摸查出一非法批发、销售盗版图书团伙,经过一个多月的暗访、跟踪,初步掌握了违法犯罪分子的中转方式、销售网络以及活动规律。随后市文化执法部门及时与市公安局治安分局进行沟通和协调,两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了周密的行动方案。3月3日清晨,文化、公安部门出动执法人员60余人,兵分三路采取行动,一举查获盗版图书43万余册,现场抓获涉案人员7人。经过初步调查,以外地来深人员邓某为首的这一特大非法出版物销售团伙,组织严密,手段隐蔽,从湖南、北京与河北交界处等地调集货源,经营范围覆盖华南多个省区。由于当事人已涉嫌构成犯罪,文化执法部门依法将有关案件材料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予以刑事立案,对当场抓获的张×、唐×、董×予以刑事拘留。随后公安机关在文化部门的配合下,根据有关线索先后前往湖南、江苏、上海等地,历时月余,最终在本市和上海分别抓获两名主犯邓×兄弟,全案成功告破。

  案件处理: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司法机关正依照刑事诉讼有关法定程序,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本案点评: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经营非法图书2000本即为“情节严重”,应当依法定罪处罚。本案涉案数量达43万余册,远远超出定罪数量标准,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有关部门破获这一重大案件,对于净化出版物市场和强化我市扫黄打非工作有着重要意义。新华社、中央电视台、深圳电视台、深圳商报等传媒对本案及时进行了报道,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

  案例之3

  捣毁特大盗版光碟包装中心

  基本案情:市文化执法部门根据有关案件线索,摸查到宝安73区国通商住楼地下1楼有一特大盗版制品经营窝点。经周密部署,行政执法人员于2003年11月14日采取行动,在该窝点查获盗版光碟143050张,经鉴定全部为非法出版物。进一步调查表明,2003年9月份起,杨×、赖×、姚×、郭×等不法分子合伙经营盗版光碟,安排专人从广州发运光碟,在73区仓库进行清点、包装,盗版制品由专人送往销售地。由于当事人涉嫌犯罪,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宝安区公安分局。

  案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25条第4项、第27条的规定,宝安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杨×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2000元;赖×有期徒刑1年,罚金2000元;姚×有期徒刑1年,罚金2000元;郭×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2000元。

  本案点评:宝安区处于广州、东莞等地与我市市区的中间地段,一些不法分子企图在宝安租用仓库,从外地发运光碟至此进行清点、包装,之后送往市区销售。此案的成功告破,有效遏制了此类违法犯罪的势头,有利于我市音像市场的健康有序。

  案例之4

  经营盗版碟470张被吊照

  基本案情:2005年11月29日,市文化执法部门检查发现,位于罗湖区解放路的翔乐影音公司八分店涉嫌经营盗版音像制品,执法人员暂扣有关音像制品470张。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和提请深圳市鉴定委员会鉴定,执法部门认定该音像店经营盗版制品属实,且情节严重。

  案件处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19、45条之规定,经行政处罚告知、听证、送达等法律程序,执法部门依法吊销翔乐影音公司八分店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本案点评:对持证音像店经营盗版制品的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最为严厉。近年来我市文化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经营者毫不手软,2004年全市吊销许可证10个,2005年吊销21个,2006年至今为止已有7个违规音像店被吊证或在履行吊证法律程序过程中。同时,对于经营盗版制品目前我市已形成完整的处罚梯度。具体来说,经营盗版制品100张以下的按每张500元予以罚款;100张以上不足500张的依法吊销许可证;500张以上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之5

  经营盗版碟500张被判刑

  基本案情:2004年8月9日,福田工商分局联合园岭派出所、华强北治安办等单位,对华强北万商电脑城二楼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B136号商铺时发现,该商铺的柜台上摆放有盗版光碟,柜台内还设有暗格。拆开暗格后,内有大量盗版光碟,经清点共计500张。经调查询问,暗格内违法光碟为袁某经营所用。执法人员随后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

  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4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12条等规定,11月17日,福田区人民法院对袁某经营盗版光碟案进行公开宣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案点评:根据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营非法光碟数量达到500张以上,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本案经营盗版光碟数量刚好达到500张,就成功对当事人进行定罪处罚,有力地表明了我市打击盗版制品、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立场。

  案例之6

  提高办案水平建立长效机制

  基本案情:自2005年3月份起,吴×伙同彭×、吴××在罗湖区笋岗路长虹大厦701房贩卖盗版光碟。吴×负责进货及收取货款,彭×、吴××负责包装、分类、整理光碟,每天批售四五百张不等。4月6日,罗湖区笋岗派出所根据有关案件线索将三名犯罪嫌疑人当场抓获,并缴获盗版光碟10930张。

  案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25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罗湖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吴×有期徒刑5年,罚金5000元;彭×有期徒刑1年,罚金2000元;吴××有期徒刑1年,罚金2000元。

  本案点评:为推动有关部门办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2004年下半年由市政法委牵头组织,全市117个派出所和其他有关部门办案人员进行了专门研讨学习,通过释法条、析案例、传经验、解疑难,办案人员在出版物领域的办案业务水平和主动性明显提高。笋岗派出所成功办理本案,体现了专门研讨学习所取得的积极成果,反映了我市刑事打击经营盗版出版物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完善。

  案例之7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并举

  基本案情:为有效整治以东门铜锣湾为代表的商品市场,遏制盗版音像制品回潮势头,经精心组织,周密部署,2005年6月18日晚,罗湖文化执法部门会同东门派出所,在东门铜锣湾开展专项行动,一举查处8个经营盗版音像的商铺,共查获盗版音像制品10730张。其中5个商铺的盗版光碟数量超过500张,公安机关对该5个商铺的经营者予以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4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12条等规定,8月26日、9月5日、9月26日、11月18日,罗湖人民法院分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黄×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钟×拘役3个月,罚金5000元;庄×有期徒刑1年,罚金10000元;李×、黄×各拘役6个月,罚金各1000元。

  本案点评:对于东门铜锣湾一些不法分子经营盗版制品问题,国内外版权机构十分关注。此次行动对盗版制品经营者由行政处罚转变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并举,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该区域音像市场有了明显好转,有关版权机构表示高度赞赏。

  案例之8

  全天摄像监控掌握犯罪证据

  基本案情:2005年1月25日,宝安区文化执法部门根据有关案件线索,摸查到宝城39区宝海花园3栋1楼有一数量巨大经营盗版光碟窝点。进一步调查发现,该窝点共有6间铺位,白天和晚上都关门营业,门外装有闭路电视摄像头。鉴于当事人涉嫌犯罪,执法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了案件情况,经履行有关程序,办案人员对该窝点进行全天摄像头监控,掌握了不法分子的活动规律和大量证据。28日下午,公安部门在文化执法部门的配合下,一举捣毁该盗版制品窝点,现场查获违法光碟三万余张,并抓获王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

  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4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2条等规定,2005年4月宝安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等3名当事人3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点评:一些经营盗版制品的不法分子心存侥幸,企图通过安装摄像头逃避有关部门查处,此案生动表明“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有关部门通过反装摄像头监控,对不法分子进行准确打击,使其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例之9

  非法经营淫秽光碟依法给予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2005年4月15日,龙岗区文化执法部门根据有关案件线索,在横岗街道上围村6号C栋402、404室查获一非法音像制品经营点,现场查获非法光碟15069张,其中有淫秽光碟3281张。由于当事人涉嫌犯罪,文化执法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龙岗公安分局,犯罪嫌疑人张×、黄×、邓×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4项、第363条第1款、第6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第2项、第11条、第12条第2款第3项等规定,2005年7月,龙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00元;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00元;邓×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本案点评:对于经营非法音像出版物既有盗版制品,又有淫秽制品的,如果分别构成非法经营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将承担数罪并罚的刑事责任。

  图:林×程因销售淫秽光碟167张,于2004年7月,被龙岗区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之10

  打击非法出版物基本实现全覆盖

  基本案情:2005年6月20日,南山区文化执法部门与南山公安分局联合行动,在南山区大新村出租屋内查获一非法音像制品批发窝点。现场抓获经营者4人,查获各种非法音像制品17991张。因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4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12条等规定,2006年3月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主犯吴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3名从犯有期徒刑2年至1年6个月不等,分别并处罚金8000元。

  本案点评:南山区此次取得突破,标志着我市在刑事打击经营非法出版物上基本实现全覆盖,对不法分子必将产生强大的威慑力,有利于我市出版物市场的健康繁荣发展。

  图:杨×等4人受雇他人,从事贩卖非法音像制品活动,数额巨大,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

  图:郑×明等6人销售非法音像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判处七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十万至一万元罚金。

  本报记者马璇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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