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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古入城式”不存在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6:22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要露滋)昨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该院2003年以来审理的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在所公布案件中,裴国良侵犯商业秘密案、西安“仿古入城仪式”引发侵权诉讼等案件引人关注。

  “仿古入城仪式”著作权属于法人单位不属于个人

   “西安仿古入城仪式”作为中国旅游项目的知名品牌之一,曾接待过许多国家元首和国内外宾客。“仿古入城仪式”著作权由谁享有引发的诉讼案件在西安敲响战鼓。原告郭清安认为,从1985年起,他工作之余历时10余年创作了“仿古入城仪式”,该作品分为音乐和剧本两部分。被告西安永宁迎宾礼仪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环城建设旅游开发总公司演出该作品,未向其支付报酬,侵犯了其著作权。

  法院审理认为,“仿古入城仪式”作为一项大型演出活动,它是西安市人民政府为适应对外开放需要,利用西安特有的古城墙这个特定自然环境由西安市人民政府组织部署,并投入资金、人员,创意策划的一个旅游项目,包括了文字、音乐、美术、舞蹈等不同形式的内容,郭清安是受单位指派参与的工作,该作品的所有权属于法人单位。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裴国良侵害商业秘密案判赔1782万元创中国之最

  裴国良原系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高级工程师,工作期间,裴将西重所为凌源钢铁公司设计的连铸机主体设备图纸拷贝到自己的电脑中。2002年8月,裴应聘到中冶连铸公司担任副总工,同年9月28日及10月,中冶连铸公司分别与四川川威、山东泰山公司签订连铸机总合同。之后西重所发现图纸被中冶连铸公司盗用,遂向公安机关备案。西重所诉称,西重所掌握着板坯连铸机设计方面的大量技术秘密,这是2000年裴与凌钢公司签订的板坯连铸机的设计合同后,独立设计完成。中冶公司使用了该设计图纸,侵害了西重所的商业秘密,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裴国良利用工作便利盗窃单位商业秘密,允许他人使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中冶连铸公司大量使用该商业秘密,与他人签订合同,应向西重所赔偿损失,并判决裴国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裴国良及中冶连铸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西重所1782万元。

  此案不仅是中院第一起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亦是至今为止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民事赔偿数额最高的一起案件。

  西安中院将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

  此次公布的十大案件还包括: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与秦晋煤气化工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技术投资案”、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起诉的音乐电视侵权案、“西北”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案、武汉武大巨成公司竞业禁止案、日本住友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肖乾民与长安电视台公开征集台标案、广州电筒公司“虎头牌”商标维权案及曹宏霞起诉民间艺术作品侵权案。

  另据悉,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中级法院中率先实行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所有知识产权案件公开开庭审理,确保刑事、行政、民事审判人员相互协调,最终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全市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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