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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入住宾馆遭贼窃 "温馨提示"推不掉安全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9:02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宾至如归”既是每位出门在外的游客想得到的服务,也是每家宾馆和旅社追求的服务目标。但是近日,记者接待了几位投诉的游客,他们中有从外地来青海投资经商的,也有旅游的。他们称,入住宾馆或旅社后就遭遇偷盗,事后他们的感受就是“不安全”。

  宾馆频遭小偷“光顾”

  2006年3月31日,郭孝鹏和朋友一行4人来西宁旅游,抵宁后,他们住在了城中区某宾馆4楼405房间。晚上几个人一块儿到古城台一家酒吧喝酒,直到4月1日凌晨4点左右才回到宾馆。回去后,他们匆匆洗漱了一番才就寝。睡前其中一人将门锁好,可是第二天上午起床时,他们发现,衣物和随身携带的手机、银行卡等竟然不见了,只剩下睡觉时穿在身上的内衣裤。

  无独有偶,就在第二天,记者接到了一个从天津打来的电话,打电话者自称是天津市奥琛散热气厂的总经理。他反映,公司派到西宁工作的业务代表张玉良在西宁一家宾馆住宿时,被小偷偷走了衣物、随身携带的手机和客户资料等,只剩下睡觉时穿在身上的衣裤。

  2006年4月9日,山东来青海推销瓜果、蔬菜的赵鹏在海湖路批发市场附近的一家招待所入住时被盗走一部手机。

  旅客等待结案答复

  一位从事多年法律工作的法官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旅客投宿住店,一旦与宾馆履行了住宿手续,双方便达成买卖合同。旅客购买的是宾馆的服务,宾馆有责任保证客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事情发生后,郭孝鹏等人向宾馆提出了承担赔偿的要求。但是,宾馆负责人给他们买了毛衣和裤子,并承诺负责购买他们返程的车票,并不承认此事与宾馆有关。理由是贴在服务台前的提示,“现金贵重物品需要保存,否则责任自负。”他们为了讨说法,没有回家,暂时住在了这家宾馆。张玉良所住宾馆的负责人也给他买了回天津的火车票,并劝他回去,等待公安机关的最后处理。而赵鹏得到的只是等待结案的答复。

  “温馨提示”是否温馨

  在宾馆被盗,作为受害人,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和向宾馆提出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但此时,宾馆服务台前的“温馨提示”却成了宾馆推诿责任的挡箭牌。在互相确认责任的过程中,大多数旅客因耗不起时间而自认倒霉。

  对此,法官认为:在旅客住宿登记时,提醒客人保存贵重物品,是宾馆服务的一部分,如果以“后果自负”为由来逃避责任,是不合法的。顾客入住宾馆,店方适当提醒是应尽的义务,但并不能免除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如果宾馆坚持用格式合同消减自己的责任,这实际上构成了霸王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制定时未与对方协商的一种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安全保障有待提高

  近几年,随着郁金香节、环湖赛、青洽会等大型节庆活动的相继举办,青海的知名度迅速提升,青海吸引了越来越多游客、商人的目光。那么,如何保障游客的安全是摆在相关部门面前的一个棘手问题,因为治安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游客对青海的看法。郭孝鹏被偷后的第一感觉就是,西宁市的治安不太好。而散热器厂的经理也在电话中说;“公司的代表在青海遭到这样的事,让我们没有了安全感。”眼下,随着“五一”的临近,青海也将迎来旅游的黄金时期,不管宾馆规模的大与小、档次的高与低,为旅客提供放心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应是头等大事。(作者:白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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