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志毅被判归还720余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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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9:28 东方网-劳动报 | |||||||||
声称借款人不是自己但又拿不出证据 本报讯(记者徐进通讯员潘巳申吴艳燕)因逾期不还贷款,范 志毅被银行告上法庭。昨天,市二中院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市南支行诉范志毅、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 告向原告归偿本金和逾期利息共计720余万元。 购商铺贷款740万元 2004年1月,范志毅以借款人名义向交行申请数额为740万元的个 人商铺贷款,用于向经销商上海天悦置业有限公司购买川黄路222号 四层建筑面积1500多平方米商铺。双方约定以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偿还贷款,贷款期限10年。当月18日,范志毅与妻子李?又以抵押人 身份与交行签订《个人借款抵押合同》,将川黄路商铺向银行做抵押, 作为740万元借款的抵押担保。合同载明的抵押物担保范围为贷款本 金、利息以及因借款人违约而产生的各项费用。交行于合同签订当天 向范的银行账户发放740万元贷款。在履行还款义务的过程中,范志 毅陆续向交行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近60万元,此后便开始不再如期履 约。银行在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向市二中院递交了诉状。 范志毅自称并非借款人 法庭上,原告先后出示与范志毅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个人借款 抵押合同以及借款凭证、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等证据,以证明双方借 贷关系。对此,范志毅的代理律师辩称:范志毅是受天悦公司委托才 向银行借款并在空白合同上签名的,并非真正的借款当事人。范本人 也从未收到过银行放款,亦未向银行还款。 法院判定范志毅欠债还钱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范志毅辩称“自己并非借款当事人”的理 由缺乏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交行与范志毅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范志毅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的行为构成违约。鉴于双方在合同中的约 定,交行有权宣布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要 求被告范志毅立即偿还所有本金并支付利息,此行为并无不当,范志 毅理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 据此判令范志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借 款本金和逾期利息共计720余万元。法院同时判令,若范志毅未履行 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将涉案的川黄路商铺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 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 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范志毅所有,不足部分由范志毅清偿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