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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渔港电梯案再起波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9:48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琦实习生张倩)受到关注的大通渔港诉质监雁塔分局“电梯案”,在持续近一年后再起波澜。大通渔港将此案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昨日对诉讼双方进行询问,原告诉称:企业只是承租房屋,怎能办理电梯注册登记证。

  背景 “民告官”案一波三折

  这起被称为特种设备监察领域首起“民告官”案可谓一波三折:去年5月,质监雁塔分局执法人员前往餐饮企业大通渔港南二环店进行安全监测,以店里电梯无注册登记证等为由,对电梯予以查封。6月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整改,并罚款3.8万元。大通渔港不服判决,10月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12月,大通渔港向雁塔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今年2月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随即,大通渔港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大通渔港 执法对象明显错误

  询问会上,大通渔港称:电梯为一至四层房屋公共设施,自己仅承租了其中三层,作为房屋承租人之一,无法为整栋房屋的公共设施办理手续。而且在去年5月25日,房屋业主西安翔远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办理了电梯注册登记证。但是,在企业已告知自己承租房屋的情况下,质监雁塔分局仍然强令大通渔港办理电梯注册登记证,并最终作出行政处罚,执法对象出现明显错误。大通渔港当庭出示了房屋承租证明、房屋业主办理的电梯注册登记证等相关证据。

  质监雁塔分局 行政处罚合法有据

  质监雁塔分局代理人表示,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认定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同时雁塔区法院也审理认为,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因此,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有据,处罚正确,且此案起诉时间已经超过诉讼期限。至于对方指出的执法对象错误一事,对方并没有明确告知。

  市中院 要求进一步提供证据

  上诉方律师杨蓬伟表示,这起案件的焦点是执法人员没有认真调查,执法对象出现错误,举例说,100个人租住房屋,难道要100个人都要办理大楼电梯注册登记证吗?事实上也办不下来,何况房屋业主已经办理了登记证。同时我们认为,此次行政诉讼并未超过起诉期限。我们请求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询问会后,法官要求大通渔港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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