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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低保每周最少劳动八小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11:42 乌鲁木齐晚报

  从现在起,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要每周参加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安排的8至12小时的公益劳动。如无正当理由,每月两次不参加公益劳动,并经批评教育无效,则停止发放该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昨天,《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公益劳动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同意,并予印发。

  五类低保人员可不参加公益劳动

  目前,全市有近2.7万低保对象。据市民政局副局长刘荣华介绍,其中应当参加公益劳动的对象为:在就业年龄内(男18至55周岁、女18至50周岁)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低保人员。而因临时患病不能参加公益劳动的对象,在提供济困医院证明后,可暂时不参加公益劳动,待身体康复后再参加。

  根据规定,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低保对象可免除参加公益劳动。即:全日制在校学生;子女未满7周岁且未入幼儿园的父亲或母亲一方;家中有危重病人需要照顾的人员;因身体状况不适宜参加劳动,且持有市级以上医院医务鉴定部门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人员;在审定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已计算隐性收入的人员。

  公益劳动内容包括社区卫生等6项

  “公益劳动的内容不拘形式,主要都是诸如擦洗护栏、清扫街道等大多数人都能做的事情。”刘荣华说,具体包括:参加社区公共卫生的清洁及环境绿化;参加社区治安巡逻及协助辖区内主要干道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为社区“三无”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参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参加捐赠物品的接收、整理;参加其他公益劳动。

  据介绍,届时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将根据本街道、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公益劳动项目及时间,明确具体公益劳动的任务和要求,建立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考勤制度,填写公益劳动登记册,并为低保对象提供参加公益劳动的必备工具。

  对于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但符合参加公益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根据规定,可以参加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安排的公益劳动。

  《规定》出台背景体现权利义务对等

  据了解,类似的规定在我国北京、广州、青岛、大连等城市已经实施。刘荣华表示,《规定》突出了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低保人员在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对社会也有责任和义务。

  刘荣华说,公益劳动不是歧视,相反给了低保人员一种精神慰藉,能够让他们产生社会价值感,并且通过彼此间的交流沟通了解社会。同时,乌市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的这一规定,经过了若干次征求意见和修改,比较周到,如规定了全日制学生等5类人以及病患不用参加公益劳动,是人性化的体现。

  (责任编辑:李靖)

作者:陈贵军 杨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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