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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探视权 要替孩子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14:09 今晚报

  本报讯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并非无限度。日前,一名男子为探视随前妻生活的女儿,诉至法院要求随时随刻看望孩子,并认为自己是在依法行使探视权。此案经两审审理后,法院综合考虑孩子的生活和学习情况,判决允许该男子两个月看望女儿一次,由其与前妻协商确定探视的时间和地点。

  韩某、田某原系夫妻关系,于1989年11月生一女儿晶晶(化名)。后因感情破裂,
双方于2004年6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协议女儿随母亲田某生活,父亲韩某不付抚育费。2005年5月17日,韩某以感到孤独,想与女儿一起生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但因田某及女儿晶晶均不同意,法院判决驳回了韩某的诉讼请求。为此,同年10月,韩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随时随刻能行使探视权,看望女儿。

  法庭上,田某拒绝了韩某的请求,认为韩某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不仅不给女儿抚育费,还经常到学校去“搅和”,导致女儿无法上课。如果今后韩某给付女儿抚育费就同意让其每年看望女儿几次。对此意见,韩某表示反对,并提出必须允许其天天看女儿,愿意什么时间看就什么时间看,不同意为其限定时间和次数。

  经审理,法院认为,韩某与田某原系夫妻关系,虽然二人已离婚,且二人的婚生之女晶晶现随母亲田某生活,但韩某作为晶晶的生父,其与女儿的血缘关系并不因与田某离婚而中断,韩某仍享有探视女儿的权利。同时,韩某也应为女儿着想,在不影响女儿正常的学习、生活情况下,其享有的探视权才受法律保护。因此,韩某目前不考虑女儿晶晶学习负担重及生活情况,要求随时随刻探望并接孩子的主张,于情、于理均讲不通。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韩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韩某每两个月可以探望晶晶一次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启明 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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