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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猖狂盗贼上午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14:09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吉学刚)5名外地来津人员经预谋分别结伙或单独实施盗窃,在8天内连续作案8起,致使8户居民遭受经济损失。今天上午,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对这5名被告人处以刑罚。

  2005年10月26日3时许、11月2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采用塑料板捅门锁的方法,分别在本市河西区小海地和珠江道盗窃两户居民,共计盗得现金610余元、手机一部。同年10月
29日2时至3时,被告人向某、张某及王某经事先预谋,由张某、王某望风接应,向某入户行窃,在和平区新兴路、鞍山道等地连续盗窃了5户人家,盗得1400余元现金和两部手机。同年11月2日3时许,向某又和邓某、熊某经事先预谋,来到河北区榆关道一居民楼,由邓某、熊某接应,向某采用攀爬阳台的方法进入一户居民家中,盗窃现金150余元、电脑1台、手机1部、MP3一台,物品价值9000余元。公安机关在接到群众报警后,迅速出击,于同年11月2日将上述5人全部抓获归案。这5人均为湖北省利川市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5名被告人以秘密窃取手段,分别结伙或单独实施盗窃,其中被告人向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邓某、熊某、张某、王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向某曾于199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1年10个月,此次犯罪系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余4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5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由此,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向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邓某和熊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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