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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筹备组告房管局案开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04:42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田雨杰申重重)备受关注的西安盛世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状告西安市房屋管理局一案(本报曾于4月7日报道)昨日一审开庭。法庭上,围绕备案制的行政许可权限、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及业主资格等问题,原被告双方展开激烈辩论。

  上许9时许,西安莲湖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代理人诉称,2005年9月28日起,盛世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从筹备到报送备案,整个过程严格依照物业管理相关条例,备案材料
翔实,程序合法。然而,西安市房管局接到备案材料后,于2005年12月26日发布《公告》称,“公告15日,征求广大业主意见,若无异议……予以备案。”2006年1月12日,西安市房屋管理局物管办在没有通知业委会筹备组不予备案理由的情况下,在小区内张贴《公告》称“业主投诉不断,主要反映弄虚作假,材料不实,经查证属实,故不予备案。”

  对此,原告认为,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就是备案登记,并无任何法规规定将“征求异议”作为是否备案的依据。被告的行政行为超出了“备案登记”职权范围,而且,房管局不予备案的理由并不属实。因此,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行政违法决定,判定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备案。

  被告西安市房屋管理局答辩称,之所以“不予备案”,出于以下因素:

  其一,盛世华庭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其二,在盛世华庭业委会筹备组的备案材料中,有的业主代表不是业主,有的业主的房号与其房产证不符,或者与其他业主重号。其三,按照规定,备案报送人应为业主委员会。但盛世华庭的备案报送人,则为陕西长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和盛世华庭业主筹备组,不符合规定。

  此案昨日一审未作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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