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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赔款怎能算丧葬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12:50 今晚报

  本报讯 在祖母葬礼期间,孙子驾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者之父为此代其赔偿被害人家属5万余元。此后,代儿子支付赔款的父亲认为,此事故发生在丧葬期间,故该款应作为丧葬费由死者子女即其兄弟三人共同承担,三兄弟由此对簿公堂。东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赔款不属于丧葬费用,不应由死者家属承担。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应根据其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诉求。

  张权诉称,他与另一原告张海、被告张莫系兄弟关系。2003年6月12日,在送其去世的母亲火葬途中,其子张南驾车发生事故,致一名3岁男童死亡。张权因此代张南赔偿了5万余元。张权认为,这起事故发生在丧葬期间,因此该款应作为丧葬费由二原告与被告共同承担。因张海已年迈,故要求其承担1万元,剩余4万元由张权与张莫各承担2万元。由于张权事先支付了此款,所以起诉要求张莫承担其中的2万元。

  庭审中,张海诉称,其并未提起诉讼,是张权骗走其身份证,假借其名义起诉的。张权诉称的5万余元,是他的儿子张南从居住地东丽区赶往大港区为祖母出殡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款,此款应由张南个人承担,张海与张莫不应承担该费用。

  被告张莫亦辩称,张南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赔款应由其个人承担,与他人无关,不同意原告诉求。

  查明案情后,法院认为,原告张权骗取张海身份证,并假借张海的名义提起诉讼,该行为应由张权负责,经法院询问,张海没有向张莫提起诉讼的意思表示,故张海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原告张权诉称的赔偿款是其子张南因交通事故形成的赔偿款。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应根据其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并非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故被告不应承担该赔偿款。虽然事故发生于原、被告母亲的丧葬期间,但不属于丧葬费用,不应由死者家属承担。原告张权虽已代张南进行了赔偿,其仍无权向被告张莫主张权利。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孙启明 马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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