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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莎莎”想傍大款被判“离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14:30 新民晚报

  因不满上海莎莎化妆品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手提袋等资料上使用自己在国内的注册商标——“莎莎”及“SaSa”字样,去年,知名化妆品销售商香港“莎莎”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海“莎莎”告上法庭。市二中院于去年12月开庭审理此案。

  本报讯(记者宋宁华)继判决LV商标侵权案后,日前,市二中院又判决一起知名商标侵权案。香港“莎莎”告赢上海“莎莎”,获得30万元的经济赔偿。

  开店晚注册早

  对于不少喜欢到香港“血拼”的人来说,香港莎莎早就大名鼎鼎。它成立于1978年,是亚洲最大的化妆品销售和健美美容服务商之一,但去年3月才在上海开出第一家门店。而上海莎莎化妆品有限公司则于1998年3月注册成立,以“上海莎莎”的名称,开设门店销售化妆品。

  尽管开店晚于上海“莎莎”,香港“莎莎”却拥有内地“莎莎/SaSa”系列商标权。早在1997年4月与1998年1月,香港“莎莎”就在中国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注册了包括第35类销售以及第44类美容美发的莎莎/SaSa系列商标。

  因此,庭审时,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上海莎莎是否突出使用“莎莎”字号、对原告的商标权是否有侵害的主观故意、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由于调解无效,法院为此作出判决。

  改名号登声明

  法院认为,香港“莎莎”和“SaSa”字样商标于1997年被核准注册,原告依法享有商标权。被告企业名称则于1998年3月才正式使用。香港“莎莎”取得“莎莎”商标在前,上海莎莎取得“上海莎莎”字号在后。

  香港“莎莎”作为化妆品行业的知名品牌,在上海的相关消费人群中享有一定知名度。而上海“莎莎”应当知晓这一品牌,但其在设立公司时仍将与“莎莎”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并使用,可以认定有借“莎莎”品牌知名度提高自身影响谋取商业利益的主观故意。根据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混淆原则,上海“莎莎”的行为已对香港“莎莎”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市二中院判决,上海“莎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不得含有“莎莎”字样。同时,法院还判决上海“莎莎”向香港“莎莎”赔偿30万元经济损失,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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