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线追踪:企业硬来无法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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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15:03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早期下海人员取档案要交“培训费” 本报讯记者马汉青报道:“由于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授权,因此我们也不能要求企业不得向‘早期下海人员’收取所谓的‘培训费’”!对本报前天报道的广州有企业以“培训费”为由卡住一些“早期下海人员”档案的做法,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有关人士也一脸无奈。
养老保险处这位人士表示,“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取回档案与企业要求补偿“培训费”,这应该是两回事,企业不应该借机卡住有关人员的档案。但由于目前对此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而这种企业收费问题又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对有关投诉他们也感到无奈。 中山大学法学院黄老师认为,企业这种做法不合理。档案是个人信息,虽然体制上规定由企业等机构来保管,但仍可认为是个人财产。有些企业说职工转走档案都要收取培训费,一直如此,但如果没有确凿的培训费用证据,又过了时效,这种“内部规章”根本就不能成为收钱的理由。可能还有些企业因为“早期下海人员”在当时特殊历史条件下没有进行档案移交,企业对这种档案既不敢丢又不能丢,于是现在想收些“管理费”,这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据悉,广州市有关“早期下海人员”参加社保的特殊政策是有时限性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在今年年底前必须办理完毕。昨天接受记者采访的一些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表示,希望有关部门能及早对此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Robby/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