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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庭上无故"走了" 法院依法作自动撤诉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17:33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宁波4月27日消息(记者焦健 曹美丽 通讯员姜萍平) 2005年7月5日晚,李甲得知其外甥与李乙相打并被李乙刺伤,即赶至事发地点,发现李乙拿着刀要逃离现场,即挥舞木棍上前阻止,结果被李乙刺中腹部一刀,构成重伤。

  2006年1月23日,李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奉化法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李甲依法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乙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
计人民币22224.4元。奉化法院依法于2006年3月24日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当李乙在向法庭陈述事实经过时,李甲一定要李乙按他的意思进行陈述,又说些与本案无关的各种话语,被法庭制止后,心中十分不满,当公诉人在宣读某证人(系李乙兄弟)证言时,可能因该证言对本案事实的陈述避重就轻,李甲听到一半,即擅自起身离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席,口称“走了”,要离开审判庭,审判长、法警及旁听公民均劝阻其应继续参加庭审,但李甲不听劝告,执意中途无故退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根据该规定,2006年4月17日,奉化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该案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按自动撤诉处理。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本案按撤诉处理后,李甲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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