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庭上无故"走了" 法院依法作自动撤诉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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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17:33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宁波4月27日消息(记者焦健 曹美丽 通讯员姜萍平) 2005年7月5日晚,李甲得知其外甥与李乙相打并被李乙刺伤,即赶至事发地点,发现李乙拿着刀要逃离现场,即挥舞木棍上前阻止,结果被李乙刺中腹部一刀,构成重伤。 2006年1月23日,李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奉化法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李甲依法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乙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根据该规定,2006年4月17日,奉化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该案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按自动撤诉处理。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本案按撤诉处理后,李甲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