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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盒列车上被抢走 家属状告三家铁路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3:31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实习记者 郭晓蓉)装有父亲骨灰盒的背包在火车上被人抢走,寻找一年多都没有找到,王先生兄妹六人和其母亲一怒之下将西安、郑州、哈尔滨三家铁路局告上法庭。昨日上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未当庭宣判。事件

  骨灰盒运送途中被抢走

  提起父亲骨灰盒丢失一事,王先生非常难过,他告诉记者,2004年10月3日他父亲病故,因为父亲生前曾表示希望死后能在老家安葬,为了却父亲的遗愿,2004年10月6日,王先生兄妹6人与母亲将父亲的骨灰盒装到一个背包里,共同乘坐L202次列车从西安出发前往辽宁新宾县老家。

  “当日晚8时许,L202次列车停在河南焦作火车站,就在火车即将启动之际,一名歹徒扒上车窗试图盗窃装有骨灰盒的背包和其他物品,我母亲发现后惊叫,我家人立即上前抓住对方的手,但最终歹徒抢走背包等物品后逃走了。我立即向车厢里的乘警报警并请求停车,但他们并没有停车。列车到修武站减速的时候,我和我哥跳到站台上,租了辆车赶到了焦作火车站。报案后,火车站公安人员和我们在铁路两侧搜寻了一整夜也没有找到。此后,我们多次与焦作火车站派出所联系,但案件至今未破。”王先生说。

  原告

  铁路运输方应承担责任

  王家兄妹认为,焦作火车站治安管理混乱,事发后,不愿停车,错过了他们抓到歹徒找回父亲骨灰盒的宝贵时机,造成他们现在无法祭奠父亲,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不可弥补的损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件事对我们的伤害太大了,造成了我们终身的遗憾。因此请求判令西安、郑州、哈尔滨三家铁路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9712元和其他费用共计94064.60元。”王先生哽咽着说。

  被告

  无保管义务 不应承担责任

  西安、郑州、哈尔滨铁路局认为:铁路运输部门和旅客之间仅有客运合同关系,没有物品保管合同关系,因此不应承担保管义务,旅客的物品应自行保管,责任自负,此外原告也没有自己丢失物品的直接证据。因此他们拒绝对此事承担责任。

  庭审的最后,合议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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