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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利息俩朋友对簿公堂 民间借款应有明确约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7:22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谢某和王某在一次借付现款的过程中,对利息支付没有作出详细约定,事后双方为了是否该支付利息而对簿公堂。湟源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了相应判决。

  2004年11月,谢某向朋友王某借款15000元,约定2005年9月底前归还。但借款到期前,两人为一些琐事发生了矛盾,于是王某要求谢某归还本金,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相应
数额的利息。而谢某认为,借款时并没有约定利息,故不应该支付利息。后王某便将谢某诉至法院,要求还本付息。

  湟源县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后,经审理认为,公民间的借款,具有一定的互助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推定为无息借款。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公民之间的借款不得计算复利。规定复利的,复利部分无效。据上述规定,遂判令谢某归还王某借款15000元,并驳回王某要求付息的诉讼请求。(作者 王英桂 付元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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