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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能滥用售房补充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9:10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扬)房屋销售时签订的补充条款不能够含有不合理减轻或免除开发商责任或不合理加重购房人责任的内容。这是记者昨天从市建委获悉的。

  在房屋销售过程中,经常会有签订补充条款的情况,以前补充条款多是买房人提出添加的内容,但近期,随着房屋销售的“火爆”,一些房屋销售单位也提出添加补充条款。

  昨天,市建委印发了《关于规范商品房合同签约行为的通知》,《通知》提出,对购房合同示范文本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主合同为准。

  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售房单位应当自领取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在项目售楼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本项目商品房预销售的认购书和签约合同的文本,内容应包括开发企业或售房单位已确定的相关约定和补充协议内容。

  此外,买卖双方当事人选择使用市建委、市工商局共同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的,不得直接删除或修改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对合同示范文本中可选择的内容及空格部位填写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RJ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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