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解释 禁止进口工程土和种植土替代品石灰性肥料和发酵有机肥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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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10:12 中国环境报 |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6〕22号2006年1月18日) 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拟从日本进口工程土和种植土替代品的有关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内容如下: 天津滨海新区拟从日本进口工程土和种植土替代品石灰性肥料和发酵有机肥料(以下
拟进口的石灰性肥料以酒厂回收的酒渣液和特殊生石灰药剂为原料,混合处理后施用于土地;发酵有机肥料以商场回收的食品、植物枝叶及食品加工厂的渣液等废物为原料,经化学反应处理杀灭原物质中的病原微生物后施用于土地。两种肥料最终均施用于土地,属于对固体废物的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规定,上述工程土和种植土替代品石灰性肥料和发酵有机肥料禁止进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