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辨是非替人销赃 以身试法男子获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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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11:11 今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马志国)在明知车辆是赃物的情况下,一中年男子竟视法律于不顾,替人销赃。日前,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销售赃物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2005年10月10日凌晨,杨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窜至本市河北区,在居民楼内连盗两辆夏利轿车,后又在北辰区再盗一辆夏利汽车。后杨某找到刘某,让其帮忙将上述3辆车
被告人刘某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是盗窃所得物品仍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赃物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交纳罚金,故予以酌情从轻判处。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一审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