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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水泥股份公司大通县运管所两个单位起纷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9日07:42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下称大通县运管所)因通勤车被扣产生分歧,在当地反响强烈。4月25日,记者驱车前往大通了解情况。

  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王正旭告诉记者,4月14日下午,大通县该公司职工通勤车非法参与道路旅客运输为由,强行将车辆查扣,并要给予3万元罚款,经公司与大
通县运管所多次交涉,始终没有结果。而事实是,公司职工通勤车在车上象征性收取每位职工1.5元的交通费,纯粹是企业职工福利性质,谈不上非法营运,企业成立几十年来,职工通勤车接送职工上下班早就存在,不是一天两天了。4月21日,大通县运管所又以同样的理由,查扣了另一辆职工通勤车,在罚款1000元后,公司已将车开回单位。

  大通县运管所所长张永清告诉记者,查扣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通勤车,是有证据和法律依据的。证据来自举报人上通勤车后的买票票据及录像,同时有运管执法人员的调查。张永清说,举报人的票据收费价格是1.5元,要罚款3万元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但到目前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没交纳罚款,且通勤车还在暂扣中;罚款1000元并已开走的车,处罚依据是《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张永清认为,对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通勤车作出处罚,是根据举报进行的,事实清楚,处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张永清说,当日执法人员驾驶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通勤车到厂区,执法人员虽然没有大型客车驾驶资格,但在执法中特殊情况可以特殊对待。

  对张永清所长的说法,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通勤车司机马占山一脸委屈,他告诉记者,当时运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态度野蛮,强行将他从驾驶室拽下后,把通勤车开到了两公里外的厂区,引起职工的强烈不满,也不知道执法人员是否有大型客车驾驶执照。此外,举报人冒充本厂职工或家属,享受了企业福利待遇。

  就运管所依法处罚后,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所持的不同意见,张永清说,对行政处罚当事人若有异议,15日内可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进入司法程序解决。 (作者 庞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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