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车祸截肢 安葬时腿找不到了(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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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9日07:50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漫画/马菁 晨报大连讯(记者李战洲)安葬死者时,亲属们发现死者的右腿找不到了。
原来,腿被医院截断后,被当作医疗废物给扔了…… “断肢怎么能随便丢弃?”死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并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突遇车祸 医院把被截掉的右腿扔了 2005年4月23日,王先生在回家途中遭遇车祸,汽车将他的右腿碾断。随后,王先生被送到大连某医院抢救。 医生发现,王先生的右小腿已经没有接上的可能,于是准备实施右下肢截肢手术。当时神志还算清醒的王先生在手术单上签了字。 24日,王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 就在家属们忙着给死者准备后事时,家人提出“不能就这么走呀,那条被截下来的腿要一起带走呀”。 于是,家属们去找医院要死者被截下的右小腿。 可院方却回答:死者的右小腿已经被当作医疗废物处理,找不到了。 “怎么不通知我们一声就擅自就把死者的身体组织给扔了呢?”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剥夺了他们的知情权,并且,死者不能全尸火化,给他们造成巨大的心理伤害和痛苦。 几次跟医院沟通无效,死者家属将医院告到沙河口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承担500元的交通费。 庭审焦点 被截肢的腿是否属于医疗废物 2006年4月25日,沙河口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死者被截肢的腿是否属于医疗废物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被告的医院认为,截肢手术是经过死者同意才做的,做手术时,死者的亲属还没有到医院;另外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文件,截下来的肢体不能交给患者家属,而是应该当作医疗废物处理。 原告方认为,涉案的断肢不属于医疗废物,不适用医疗废物处置条例,另外,医院提供的医疗废物单据上,没有医院印章,上面只是记载有15包废物,但看不出包里面究竟是什么。医院应该向死者家属告知断腿是否属于医疗废物,应该如何处理,但是被告根本就没有告诉他们。因此,他们认为医院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 一审判决 医院赔偿3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医院对死者尽到了救治义务,但在对死者被截肢后肢体的处理上,医院的做法欠妥,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医院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奖励线索提供者姜先生2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