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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万国家赔偿款 法院扣下14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9日09:01 汉网

  武昌法院:涉及10年前的一起债务官司

   商业公司:从没接到过开庭通知和判决书

  

57万国家赔偿款法院扣下14万

  这是10年前债务官司未送达到位的判决书。记者朱滨摄

  汉网消息 (记者朱滨)57万元国家赔偿到位了,却被武昌区法院扣下14万元。法院方面称,这14万元涉及一起10年前“审结”归档的债务官司。蹊跷的是,当事人称,根本不知有此案,也没接到过关于此案的开庭通知和一审判决书。

  2006年2月5日,武汉市商业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商业公司”)在领取武昌区法院一笔57万元的国家赔偿款时,其中14万元被以“保管款”的名义扣留。法院方面扣款的理由是,该公司曾在1996年被一债主告上法院,法院当时作出判决,商业公司对这笔14万元的债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商业公司当时无偿还能力,该债款至今未还。如今债主得知商业公司获赔57万元,便申请继续执行。

  对此,商业公司副总经理彭所运称“一无所知”:其单位根本不知道有该案存在,也从未接到过法院开庭通知、一审判决书。记者查看卷宗,卷宗内虽有(1996)武区南民初第118号”一审判决书,却无商业公司相关负责人任何签字的记载。根据判决书,10年前债务官司,法院认定是因商业公司第二施工管理处主任李宏生(现已过世)替他人借款作担保,后因借款人未全部还清欠款引起,商业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借款人要是不还钱,商业公司就得替他还这笔钱)。

  彭称,更让他不解的是,10年前债务官司办案法官李郑秀提出“现在签收”,他和代理律师拒绝了:“现在签收10年前案件判决书?不合法。”

  19日上午,记者随同彭在武昌法院办公楼门口找到李郑秀法官,询问如何处理此问题,李表示:“我没给你宣(宣判),那就没生效啊。你要不要宣呢?要,你就来找我,我就给你宣。”

  该院执行局办案法官刘蕾则称:目前尚未接到院领导停止执行的通知,所以钱还是得扣留,准备几天内下发扣款“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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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第77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78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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