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应写明自费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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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9日13:01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郭魂强)因旅游合同中未写明购物和自费项目,出现游客投诉没有证据而使维权陷入尴尬局面。昨日,省旅游局、省消协联合发布“五一”黄金周出游提醒,游客外出一定要选择合法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写明自费项目等细节。 据悉,以往投诉较多的是自费项目、购物次数多、占用游览时间多等问题,省旅游局提醒游客,出发前确认好合同中费用所包含的项目、景点的停留时间,以备必要时通过导
游客报名出游时,要确认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仔细查看“一证一照”,即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出境游(含港澳地区)只能由国际旅行社经营。签订好旅游合同并保存好合同和发票,合同印章必须是旅行社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省旅游局、省消协还专门提醒游客,每个黄金周都有可能发生意外事故,虽然旅行社给游客购买了旅行社责任险,但为进一步增强游客抗风险能力,建议旅游者出行前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五一”客流高峰、交通、吃住等旅游薄弱环节,游客要理性对待,不要烦躁,出现投诉维权等问题时,要依法维权、不能用过激方式解决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