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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不忘带走软盘 副经理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9日13:22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带着7张拷满公司技术机密的电脑软盘,李军离开了原来供职的南京公司,跳槽到广州一家同业公司。南京公司的市场形势随之逆转,多年的老客户纷纷转向广州的竞争对手签订合同。损失惨重的南京公司报了案。

  近日,经过南京两级法院的审理,李军终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这起罕见的职工因“跳槽”而侵犯旧“东家”商业秘密的刑案,
给广大跳槽者提了一个醒。

  职工跳槽市场逆转

  跳槽前,李军已经是南京公司驻青岛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负责与青岛市场主要客户的联络。跳槽后,广东公司委任他为市场部区域副经理后,仍将他派驻在青岛。紧接着,南京公司在青岛地区最大的客户突然中断了向南京公司的订货,转跟广东公司做起了生意。

  南京公司着手调查,结果发现是李军出卖了他们。

  南京公司发现,李军离职前,曾利用在公司技术中心工作之便,把公司的技术配方、生产工艺和客户资料等108份文件资料,拷进了7张电脑软盘。离开公司时,他带走了这些软盘和其他的工艺资料。

  南京公司还发现,已经和自己签过“商业秘密保密合同”的李军,在受聘于广州公司后,为他们抢夺青岛客户提供了关键资料,使广州公司一举打开了市场,造成南京公司经济损失81.2万余元。

  南京公司以此为证据,到公安机关报了案。

  商业秘密遭到侵犯

  公安机关在青岛李军的办公室里查获了7张软盘和22份南京公司的文件资料。

  经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鉴定,7张电脑软盘内储存的资料,和南京公司的相关文件内容相同,且属于南京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文件。不久,李军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逮捕。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中涉及的、被李军带走的配方体系、工艺参数及其反应特性,均属不为公众所知悉技术信息,能为南京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且南京公司也采取了保密措施,因此,属于南京公司的商业秘密。

  而李军利用工作之便,窃取了南京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违反“保密合同”的约定,在离开公司时带走上述资料,又向广州公司披露南京公司产品生产的反应特性,使广州公司顺利抢占了南京公司在青岛的市场,给南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81万余元。

  据此,法院认定李军“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作出上述判决。李军不服,提出上诉,但被南京中院依法驳回。

  商业秘密认定难

  据南京中级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周建飞介绍,职工因侵犯商业秘密被判有期徒刑,这在南京乃至全国也十分罕见。

  此类案件的认定有2个难题:一是“商业秘密”如何界定,二是权利人遭受的损失如何计算。事实上,李军上诉时的理由,就涉及这两个问题,认为软盘里装的资料不是“商业秘密”、南京公司在本案中也没损失,自己不构成犯罪。(文中人物为化名)刑贰毛蕾

  法条链接:

  哪些行为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

  《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3种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有上述行为之一,并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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