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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状告铁路局一审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09:03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侯莎莎)退一张11元的火车票,还要支付2元的退票费。北京律师李苏滨认为,退票时收取的20%的手续费属于“不当得利”,因而将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打起了2元的退票费官司。昨天,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驳回了李苏滨的诉讼请求后,李苏滨表示,还要上诉,将这场公益官司进行到底。

  今年2月15日,李苏滨在北京西站购买了一张2月17日北京西至河北廊坊的2597次火
车票,价值11元。后因工作关系无法按时乘坐,第二天他到车站退票,被铁路部门收取票面价格20%即2元的手续费。

  李苏滨认为,依据《铁路运输规程》第48条规定,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票价。而且,火车票是稀缺资源,退票后被售出的可能性很大,特别是在开车48小时之前,几乎完全可以再度售出,就算是开车前24小时甚至2小时,前往购票者也是熙熙攘攘。尤其是在春运期间,根本不存在卖不出去的情况。所以,按照实际损害赔偿原则,这部分收入属于“不当得利”,侵犯了旅客的财产权,违反了民法通则。“据媒体报道,春运期间北京站一天的退票额就高达50万元,光退票费就收入10万元!”李苏滨在法庭上说。

  铁路局认为他们的做法并没有违反《铁路运输规程》,因为他们按照规定“退还了全部票款”。20%的票面款是按照铁道部规定另外收取的退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退票费是铁路客运杂费的一种,由铁道部规定,核收李苏滨2元的退票费是合法的,并无不妥。

  对此,李苏滨表示,他曾通过互联网广泛了解,很多市民都对退票费有质疑。他还称,随后还会有一场“千人诉讼”继续就此事陆续起诉铁路局,将维权“斗争”进行到底。

  另据了解,李苏滨所在律师事务所多次打公益官司,如著名的长安街“限小”案。另外,该律所其他律师因“站票”与“坐票”价格一样,同时将北京铁路局告上铁路运输法院,目前此案还未开庭。RJ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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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西北政法学院的大学生喇成霖就曾因退票费问题,将西铁分局告上法庭。当时,他在退一张2.5元的火车票时,被收取了2元退票费,占票款的80%。2006年1月1日起实行的铁道部《关于修改行包运输计费及客运杂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将以前的规定作出了修改,去掉了“退票费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2元/人次”的条款,只要求按车票面额的20%(四舍五入到元)收取退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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