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养老保险可补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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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12:51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本报淄博4月29日讯(通讯员 郭洪起 马光明 记者 苑晓辉)对于1995年前企业雇用的临时人员来说,有一条好消息。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该如何缴纳有了说法。近日,淄博市将转发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原临时性用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他们的养老保险费缴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受益人员包括:企业原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和其他形式用工,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在此之前,企业使用的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临时性用工未缴费的,其中符合《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0年省政府令第10号)规定的临时工,应按省政府第10号令关于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临时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补缴;不符合省政府第10号令规定的临时性用工,可从《劳动法》实施之日补缴。(a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