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酒后驾车撞死人积极赔偿被免于刑事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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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1日02:05 华夏时报 | |||||||||
大学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法院对其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昨天记者获悉,东城法院一审判决肇事司机张强(化名)免于刑事处罚。今年1月7日凌晨5时许,张强饮酒后驾驶尼桑小客车超速行驶,将隔离带上的行人郭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事发后张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赔偿人民币40余万元。本报记者 陈宇航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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