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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周边公然招嫖 站街“流莺”被拘留5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1日05:25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楚天金报) (记者 肖丽琼 通讯员 秦千桥、李伟 实习生 张丽、杨萍) 3月19日晚9时许,武昌洪山广场附近,一名衣着艳丽的女子四处徘徊,眼睛东张西望。每当身边有男子经过,她便大抛媚眼,有时甚至主动上前搭讪。

  “先生,需要休息吗?”

  有的路人明白其意图后,迅速闪到一边,有的则干脆不予理睬或大声斥责。这一切,都被在附近守候的武昌公安分局中南路派出所民警看在眼里。

  在经历几次“失败”后,一名中年男子停下脚步和艳装女子交谈起来。只见二人嘀咕几句后,分头拦乘“的士”。

  “行动”,现场指挥一声令下,民警突然现身,两人束手就擒。

  经查,这名公开招嫖的“流莺”名叫李某,现年33岁。李某供认,她当晚站在街上“拉客”,并已和该男子谈好60元的价钱,准备前往附近的租屋内进行色情交易。当日,警方根据新法对李某做出治安拘留5天的处罚。

  警方介绍,3月中旬开始,武昌警方开展了以集中打击洪山广场及周边地区站街拉客行为的“夜鹰行动”,截至目前,共治安拘留4人,强制戒毒8人。此前,对于这类“站街招嫖”行为,在处理时缺乏法律依据,基本上都套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卖淫嫖娼”。根据新法第66条的明文规定,在公共场所站街招嫖的,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所以,现在认定“拉客招嫖”行为,只需要对其拉客“卖淫”的目的进行定性分析,不必形成事实的卖淫、嫖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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