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将文字书稿丢失是否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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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1日11:52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记者 李健 哈市某高校大学教授陈先生在2005年编写了一本书,他将书稿送到了某出版社准备出版。但是出版社在审稿过程中不慎将5万余字丢失,同时通知不予出版该书。陈教授想知道出版社是否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答:出版社因保管不善将陈教授的书稿丢失,是侵犯了陈教授对该书的所有权,应该按照民法通则中有关侵犯所有权的规定处理。尽管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作者在完稿之时即享有著作权,但同时《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应当是侵犯了以下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出版社不存在侵犯陈教授作品这些权利的行为,保护作品完整权指的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因此,出版社并不是侵犯陈教授的著作权,而是所有权,不能将出版社的行为定性为侵犯著作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