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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对怀孕的精神病人束手无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1日11:58 温州都市报

  温州市民康医院周小姐4月30日13:30来电:一个多月前,派出所把一名女精神病人送到我们医院,我们发现这个女病人已怀孕了。现在我们医院左右为难,人流吧,我们不是监护人,没有这个权利;保胎吧,家属找不到,孩子要是生下来,谁抚养?

  记者核实:昨天下午2时许,记者来到位于市区西山路的温州市民康医院(温州市精神病院)。该院的程医生介绍,这位怀孕的患者是于3月18日被瓯海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
发现后送来的。该病人入院以后,医院为她做了一次例行检查,结果发现该病人除了头部曾经遭到创伤外,还怀孕一个多月了。

  在

医院悉心治疗了一个多月后,这位女患者的病情已经逐渐稳定。这期间,医生从她口中得知,她叫林每连,江西人,有丈夫,其它情况则一概记不得了。本来,院方希望她病情好转以后找到家人,再解决孩子的问题。可现在林某的腹部开始一点点隆起,医院对此不知如何是好。

  记者试着和她进行接触,问她一些基本情况。她含含糊糊地说,她丈夫不要她了,她自己一人来温州的,家里没有亲戚朋友。除此之外,一概不知。

  医院现在担心,如果打掉孩子,万一以后病人康复或是病人的家属找到后责怪医院,他们负不起这个责任。他们也不是林某的监护人,没有这个权利。如果把孩子生下来,后果可能更加严重,孩子有可能遗传母亲的精神病,而且现在林某正在治疗中,治疗的精神类药物很可能造成胎儿畸形。其次,就算孩子平安降生,又应该让谁来照料孩子呢?

  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詹福进律师认为,作为一名律师,他个人认为从新生儿的健康来说,孕妇在怀孕期间,接受药物治疗,导致新生儿致畸的可能性很大。从孕妇自身的健康来说,孕妇在患病(精神病)期间怀孕,可能影响孕妇病情稳定性。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来说,也是提倡健康的新生儿。从我国刑法关于生命权的规定来看,生命权自出生时产生,未出生的,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生命权。这种情况,假如医院依职权终止孕妇妊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严嘉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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