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青年怀揣凶器乘出租车被判犯有抢劫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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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2日23:40 大连晚报 | |||||||||
本报讯 2006年1月7日夜,本市出租车司机于先生载了一名男青年,于先生发现该人可疑,及时采取措施报警,警方在该人身上搜出犯罪工具。中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张宏松的行为属犯罪,构成抢劫罪,于4月份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张宏松有期徒刑。 2006年1月7日夜10时左右,“的哥”于先生在西岗区东关街附近拉载了一个男青年,车开至胜利桥附近一个楼道附近时,男青年让司机在里面停车,于先生见楼道里挺黑,便在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宏松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张宏松应属犯罪预备,依法减轻处罚。法院于日前一审判决张宏松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