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种行为被认定为商业贿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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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3日16:16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 |||||||||
本报5月2日讯(记者杨冰)近日,市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座谈讨论,给付或收受现金等7种商业行为被定性为商业贿赂。市经贸委希望各商业企业能从认识商业贿赂的本质出发,进行自查自纠。本市整治商业贿赂的工作也就此全面展开。 经过座谈讨论,各方最终一致确认,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包括:一是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二是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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