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净”玻璃门要了顾客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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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4日09:59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 |||||||||
本报5月3日讯(记者刘纯来通讯员黄瑛玲)一市民夜间到饭店吃饭时,一头撞在饭店玻璃门上,导致大量出血最终死亡。近日,城阳法院一审判令被告饭店承担部分责任,判令饭店赔偿死者家属5万余元。昨天,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岛城个别饭店和商家玻璃门上也没有设警示标志。 经法院审理查明,去年5月10日晚上9时30分许,赵某与朋友一起到陆顺路于某经营
死者家属认为饭店玻璃门没有任何警示标志,饭店门前光线昏暗,致使赵某撞在玻璃门上死亡,故起诉到法院要求饭店给予赔偿。而被告饭店老板于某辩称,饭店经营已达4年之久,从未发生类似事件,门口灯光明亮,没有义务再设安全防护标志。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死者疏忽大意。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进饭店时,没有注意到落地玻璃门而撞在玻璃门上死亡,其自身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在营业时间未开内置玻璃门,且玻璃门上的警示标志不明显,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被告于某对赵某死亡后果应承担30%的责任,判赔人民币53447.87元。 昨天上午,记者走访中山路、湖北路等处的几家饭店发现大部分饭店玻璃门上都有警示标志,而个别饭店的玻璃门明亮透明,上面没有任何警示标志。 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他们都认为饭店的透明玻璃门上应设有警示标志。市民王先生就说自己曾在火车站附近一餐厅吃饭时,一头撞上过太“干净”的玻璃门,撞得头嗡嗡响,幸未造成太大伤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