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偷卖共有住房后下落不明一女士将前夫和买房人一并告上法院为自己讨回公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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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5日00:29 大连晚报 | |||||||||
沈女士和丈夫离婚后,将房屋财产进行了分割。可是让她没有想到的是,前夫竟然背着自己卖掉了共有的房屋,并且下落不明。而如今房屋的相关手续都在买房者手中,沈女士无法办理回迁手续,为了要回属于自己的那份房产,沈女士将买房者和前夫一起告上了法庭。 据了解,1998年8月3日,沈女士与韩某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同时双方就相关财产进行了分割。坐落在旅顺口区的一套建筑面积50多平方米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房产,经法
2000年11月20日,旅顺口区动迁办向他们发出通知,韩某便产生了一个念头,决定趁动迁时机卖掉房子,拿着钱远走高飞。 2002年6月25日,韩某将该房以55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随后,韩某将房产执照、“被拆迁户迁出证明”、大连某工程公司工会返还房屋资助款收款收据交给了王某,双方没有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王某在签订“买卖协议”后付给韩某2万元,此后分数次付给韩某21500元,共计41500元,韩某拿了钱后就不知去向了,至今下落不明。 2006年初,开始办理回迁手续,但由于相关手续都在王某手里,韩女士无法办理回迁。为了讨回公道,她将前夫和王某一起告上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认为自己买房时不知道所买房屋是韩某与沈女士共同所有。 法院认为,韩某未经沈女士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侵犯了沈女士的权益,而且王某与韩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没有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认定王某没有取得该房所有权。 因此,法院认为韩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韩某收取王某的房款也应该返还给王某。王某称所买房屋是动迁后的新房不成立。 2006年4月25日,法院判决韩某返还王某购房款41500元,而属于韩某的那一部分房产,沈女士具有优先购买权。 | |||||||||